【集合】提单的定义及性质

【集合】提单的定义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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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单的定义   我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都没有给提单下定义。而汉堡规则鉴于提单在际贸易和运输所起的作用概括成提单的定义,我海商法借鉴了这个定义。它概括了提单的本质属性,即证明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已装船,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

  二提单的性质

  1.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

  一般说,货物装船后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但是在实际业,货物装船后,根据负有监督装货责任的船上大副签发的大副收据;而海上集装箱运输是由港站签发的场站收据正本,作为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提单是根据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而,记载了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的内容,所以提单也具有了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的收据的作用。虽然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原始收据,但它们仅作为船单证或称为运输单证;而托运人最终所要取得的不是船单证,而是能够用于结汇收货人凭以提取货物和商业流通的提单。因此,提单既属船或运输单证,又属商业单证。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由于际贸易惯地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时间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实际操作,托运人取得已装船提单,即可到银行结汇而获得货款。因此,用提单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必要的。

  2.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代处订舱,可称谓要约。如果承运人可以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接受订舱,确定船名航次提单号,并在装货单上签章,可谓承诺,即认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承托双方就是根据此约定安排货物运输的,如果发生争议,当然也应以这种约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而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或者说提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取得的。但是托运单或订舱委托书单没有规定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义,而提单背面的条款却规定了,而且法律上承认是解决班轮货物运输争议的依据。但按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完全具备经济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物,而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的,甚至提单签发,托运人根本没有看,就去银行结汇。实践,更有甚者,从事际贸易业多年,而不了解提单究竟有哪些条款,作了哪些规定。所以,承运人签发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证明,如果承托双方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或合同,那么提单就是订有提单上条款的合同的证明。

  如果托运人与承运人订有运输合同,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应以合同为依据;但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却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是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我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

  根据提单的定义,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提单持有人,不论是谁,只要他能递交提单,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他不会过问其提单自何方,甚至不会追究如何合法持有提单。所以,提单的持有人就是物权的所有人,充分体现出提单是一张物权凭证,除法律有规定外,提单可以转让和抵押。

  为了加速商品流转和便利资金筹措的需要,际贸易出现了单证买卖。单证持有人只要将代表一定财或资的单证转让给他人,就意味着该财或资所有权的转移,让与人便可及时获得价款,以加速资金转。提单既然是物权凭证,为适应上述的需要,除不可转让的提单外,经背书就可以买卖转让,这在际贸易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提单的转让是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才有效,如果承运人凭一份提单正本交付了货物,其余的几份也就失去了效力,提单则不能再行转让;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的一定时间内,与承运人洽办提货手续;三是由于货物过期不提,即视为无主,承运人可对不能交付的货物行使处分权,从而限制了提单作为物权凭证的效力。

  提单除上述的性质与作用外,在业联系费用结算对外索赔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巨鲨鱼超实用货代外贸开发电子书+百万条+千种工具货代业员怎么找客户?巨鲨鱼货代业员的电话销售话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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