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盘点涉外婚姻民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关于】文盘点涉外婚姻民事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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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以及全球化的进程,年,涉外婚姻人数持续走高,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

  很多人选择去外领证结婚,或是出于自身身份和隐私性考虑,如明星名人一类;或是纯粹为了赶时髦。但涉外婚姻结起不难,一旦遭遇破裂,甚至对簿公堂时,却可能障碍重重,本文就带读者了解涉外婚姻下会遇到的各种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人无籍人外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华人民和领域外的;

  三 标的物在华人民和领域外的;

  四 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华人民和领域外的;

  五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如涉及夫妻双方或子女身份有外籍人士,外定居,外缔结婚姻,或者多登记结婚,涉及财在境外等含有涉外因素,并因婚姻关系而衍生的案件纠纷都可以认定为涉外婚姻民事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在立案问题解答时认为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法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外缔结,则只有原被告双方同选择接受我法管辖且确需由我法处理时,人民法才能受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在下列情况下,法也具有管辖权

  1.在内结婚并定居外的华侨,如定居法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提出离婚诉讼的。

  2.在外结婚并定居外的华侨,如定居法以离婚诉讼须由籍所属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提出离婚诉讼的。

  3.公民一方居住在外,一方居住在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都有权管辖。外一方在居住法起诉,内一方向人民法起诉的,受诉人民法有权管辖。

  4.公民双方在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管辖。

  5.已经离婚的公民,双方均定居外,仅就内财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所在地人民法管辖。

  基于司法主权的原则,婚姻民事法律关系只要与有连接点,法即具有管辖权。

  如当事人已经外法判决离婚并确认抚养权抚养费财分割等。外法的判决并不代表在当然有效,如需该份判决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需要申请法承认。进一步,如涉及到需要法根据外判决裁定执行的,也需要法首先承认外的判决裁定。

  1.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公民申请承认外法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一条对与我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法作出的离婚判决,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申请承认该外法的离婚判决。对与我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法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另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向华人民和有管辖权的级人民法申请承认和执行外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所在与华人民和没有缔结或者同参加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申请承认外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因此,即使离婚判决法所在与华人民和没有缔结或者同参加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当事人也可向法申请承认外离婚判决裁定。

  2.涉及夫妻财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的承认和执行

  根据上述程序规定,外法离婚判决的夫妻财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因此,如离婚判决法所在与华人民和没有缔结或者同参加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判决涉及到夫妻财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的,当事人向法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法不予受理。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申请承认外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规定,仅限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3.不予承认外法判决裁定或部分不予承认

  根据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经审查,外法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外法的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法对案件没有管辖;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法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法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法所承认认可;5判决违反我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利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5条规定,如果外法的判决与我婚姻法律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不符如过高的抚养费,财分配的过分单方面分配等,法可不予承认相关内容。可见在承认外法的判决时,法会在法框架和视野下对判决内容作实质性审查。

  此外,外法判决的资料或者相关事实,法并非全然不予认可。在案件处理过程,仍然会起到一定的事实证明作用,如双方在外法的审理过程均对某一财的处理有过明确意思表示,表示归某一方所有,该意思表示在法律体系下亦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则法也可能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予以认定。

  涉外婚姻如在外已经判决,一方当事人仍可向法起诉。法可以受理,并进行判决。如法判决与外判决不一致的,在领域内当然以法判决的为准。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如外判决已在得到承认和执行,则法就外法判决已经予以确定的内容不会予以受理,但未在外判决涉及的内容,法仍有管辖权。

  就上述情形,另一方可提出相应抗辩,要求法驳回起诉。当然,该抗辩是否成立,由法裁量决定。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法提起诉讼

  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法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华人民和法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华人民和法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华人民和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华人民和境内,且案件不适用华人民和法律,人民法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法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实践,法会综合考虑并判断外法诉讼是否更方便。比如争议的财在外,且外法已经或正在作出判决的,考虑法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就会涉及到法判决在外法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则可能认为就该事项的处理外法诉讼更便利,据此驳回一方的起诉。再比如关于抚养权的问题,如被抚养人已在外生活,即使法判决抚养权,也存在执行方面的问题;或者案件争议的事实,财与外更紧密,而外法处理也不至损害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境外财分配,但又提不出相关证据,且法在查明外财时存在困难的,上述因素都有可能使法判定外法诉讼更为方便。

  涉外婚姻纠纷的法律适用

  根据华人民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适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因此,对于在法管辖的涉外婚姻案件应适用涉外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五十涉外婚姻案件准据法问题人民法在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婚姻案件,应在判决论理对准据法查明予以明确论述。涉外适用法第二十四条1规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夫妻财制夫妻债责任等财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七条2规定适用范围主要是指离婚时夫妻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的法律适用。

  因此涉外婚姻案件即使由法管辖裁判,也可能出现根据相关事实适用外法律作为准据法并予以判决的情况。司法实践也会出现较多争议,比较典型的情形有涉外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为涉外夫妻财关系适用法律的一系列规定;而涉外适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动物权,适用不动所在地法律。那么,当婚姻纠纷出现不动争议时,到底是按照涉外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还是按照第涉外适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我们认为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不动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设立存续,解除而需要处理的,则按照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处理更为恰当。

  综上,涉外婚姻由于其系跨域缔结的民事婚姻关系,加上不同家的法律体系渊源实体法程序法都不同,因此更为复杂。涉外婚姻纠纷如不能协商处理的,则可能面临漫长扰人的多次经年诉讼。因而就涉外婚姻民事案件生的纠纷,也更需要专业人士给出建议!

  注释

  1华人民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籍法律或者主要财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同籍法律。

  2华人民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地法律。

  文顾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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