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法律规定

【认知】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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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类项目的承包分包转包有明确规定,总体可体现在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须符合相应招标规定;

  2对承包人施工人的资质都有相应要求;

  3严厉禁止承包单位转包或者通过肢解分包的方式进行转包;

  4即便在总承包合同允许分包的,也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且主体结构施工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5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以下列举类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类涉及违法分包转包的具体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华人民和建筑法2019修正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非劳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转材料费用的。

  华人民和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作者徐静律师 Lawyer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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